外籍幫傭/看護工常見問答
★★雇主應注意之事項/移工來臺後工作管理介紹★★
丞偉的建議與注意事項
有些『好好僱主』對移工疼愛有加。如果移工懂得珍惜,她就會知福惜福;如果她不懂得珍惜,那可就傷腦筋了。僱主對移工要因材施教,要根據移工的個性、資質,予以斟酌。對於移工的表現要有分寸的拿捏,需要雇主視情況,隨機應變了。
請記住移工就是移工,她們需要用有效管理方法去管理的,千萬別寵壞了她。很多移工在到職的前幾個月會表現的很不錯,但隨著僱勞間的日漸熟悉,許多不該有的問題便開始產生,依經驗,這大部分原因都是出在僱主把她們給慣壞了;因此請相信,維持和諧的僱勞關係,最保險的方式是保持一些距離來管理您的移工。
1. 確實遵守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切勿違法使用;否則,嚴重者除了移工會遭強制遣返,若因此而被判處徒刑或罰款將得不償失。
2. 僱主可以事先與家人商討,為移工列出工作明細表,並請移工看過。確定執行上沒有任何的困難與問題之後,移工就可根據這張明細表來工作。有了這張工作明細表,移工從此再也不必擔心丟三落四,移工只要按圖索驥逐項完成僱主的要求,完備又有效率。此外,移工照著工作明細表上所列的去做,比較沒有心理負擔。
3. 不管僱主說得再仔細,都比不上親自示範來的具體。僱主要把移工作的事,先慢慢地分解成一個、一個步驟來進行。同時,也仔細講解,讓移工可以清楚地知道該怎麼做,並可『依樣畫葫蘆』學著做。僱主在示範過一次之後,讓移工試著自己一個人再做一次。在這個時後,僱主在一旁指導,必要時不妨再示範一次,直到移工完全學會了,就可放手讓移工做。另外,僱主在示範講解時,請移工作筆記,免得過幾天忘了。而僱主也可以告訴移工,如果有任何的問題可隨時問你,免得移工想要問不敢問。
4. 一般移工在來台灣之前,雖然有在當地的訓練中心接受專業訓練課程。但在短期內要移工馬上對國台語能聽、說流利;協助家事做的好;煮一手好菜;照顧病患、老人 (小孩),要能馬上入境隨俗,來台後沒有適應上的困難,那似乎有點強人所難。借由這一層的認知,對於移工來台灣後,僅能說些日常的基本國語,做些簡單的家事,就不會大失所望。
5. 新手一定需要一個適應期來熟悉、上手。請僱主將心比心,給移工一個適應期,循序漸進的把工作交付給移工。
6. 除了薪資的發放以外,有的雇主及家人會任意多給移工錢當零用金,極容易造成往後不正常心態。
7. 如果僱主因為移工工作表現良好,要另給付工作獎金,請一定要向移工講明,是因工作表現良好才有的獎金,並非每個月都一定會給付,並且要在薪資表上寫清楚。
8. 發放薪資時,請記得一定要給移工簽收,以免日子久了,金錢牽扯不清。移工常會以家中有急用,向僱主借支薪資或預先支用稅金,請不要任意借錢給移工,否則移工容易脫逃。
9. 請僱主叮嚀家人,不要隨手放置一些錢或是貴重的東西,若是因一時隨手放置而忘了以為不見了,會誤以為是移工偷了,為避免這樣的誤會發生,所以請您一定要注意,同時也要記住『財不露白』。
10. 一般移工都會同意不要放休假,不過有些移工過了一陣子會要求一個月放一、兩天休假,請雇主斟酌;如果要給放假必須要求移工,建議放假日不可超過10點回家或是在外過夜,同時建議不可以讓移工帶朋友回家過夜,這是非常重要的。
11. 若是平常只有移工在家的話,請留下緊急的連絡電話給移工,以便有臨時的狀況發生方便連絡。
12. 應當與移工保持一定距離,絕不要當移工是客人而顯得過份客氣,應隨時記得主僱倫理,有關移工所提出的合理要求可以考慮接受,不合理的要求請立即回絕,不要讓移工存有大多希望。
13. 遣返或更換移工也不見得會是下一位更好,請不要先再移工面前輕言說要更換,建議雙方面的試著發掘問題所在,並且解決它;否則,遣返了移工,得付出時間等下一位(替換一般大約要再花二至三個月的工作天),以及再支付辦理費用。
14. 基本上,移工隻身在國外難免會想辦法結交一些在台的同國籍朋友,但別太在意移工拿他人雇主的福利來比較,而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15. 移工使用電話的頻率過多,這是一般僱主所不能忍受的,可以與其約法三章。
*請特別注意防範有移工利用電信局 ”對方付費電話”叫親友打進來。
16. 為預防工作契約將屆之前逃跑,建議於辦理最後一個月的薪資,可在出境前預先結算好,但在出境當日才交付給移工。
17. 最後不論對所僱用的移工有多麼滿意,請接受丞偉衷心誠懇的建議:
• 請不要輕易借錢給移工,否則萬一在移工未還清之前,因故被迫離台,將不易取回。
• 如果要加薪,發年終獎金及其他額外的獎勵金,請考慮在移工契約終了,離境的時候才給移工。
• 與移工之間有任何金錢來往(含薪資、借款等),皆應有簽收單據以作為他日佐證之用。
• 可多留意一下移工與外界可疑的聯繫,以做為他日萬一移工逃逸時追蹤線索之用。
移工返國探親注意事項
移工於台灣工作聘僱期間,若有需要返國探親時,依定不得拒絕,僱主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1.必須辦理重入境手續,若沒有辦理此項手續,則移工出境後就無法再回台灣了;來回機票(當時票價)及所有交通費用,皆由移工自己負擔。
2.薪水千萬不可以預先支用,也千萬不要借錢給移工,否則移工可能就會一去不回。
3.須事先與移工言明必須準時銷假上班,若逾期則視為自動解除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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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外籍移工於入國3日內接受健檢:外籍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服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於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併同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2.外籍移工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健檢:雇主應於外籍移工入國工作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衛服部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期滿續聘後亦同此項)
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其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移工辦理自入境之日起之投保手續,並按月繳納保險費。
投保手續:雇主應於外籍移工到職3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投保單位成立申請表」、「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雇主身分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家庭外籍幫傭或看護工之雇主免附)及外籍移工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寄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
111/05/01施行勞保局會強制投保,不用重複投保,若看護/幫傭轉出或離境,則用一般的勞保退保表辦理即可,移工使用居留證號投保,帳單3個月寄一次,投保薪資為基本薪資保險費率為0.18%,雇主需負擔$48/月,3個月共$144,移工無須負擔。
雇主應於申請入國或接續聘僱之外籍移工後之三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至申請許可工作地點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入國通報。
另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於申請入國或接續聘僱之外籍移工後之15日內向勞動署申請聘僱許可。
雇主於外籍移工入國後15日內得協助該外籍移工依規定辦理外僑居留證等相關事宜。外籍看護移工隨被看護者遷徙地址,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異動登記:基於便民考量,自83年7月1日起,家庭外籍看護移工得隨被看護者變更住所(或外籍幫傭移工得隨雇主遷徙至雇主新住址),不須向本會申請變更工作地點,惟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當地勞工局辦理移工遷徙異動登記,俾入出國及移民署更新移工居留地址,倘未辦理,將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配合,辦理外移工作地址異動登記,以免受罰。
勞動部為使雇主指派看護移工變更工作場所(以下簡稱調派)相關規定更符合社會實際需要,自本(96)年4月24日起寬放外籍家庭看護移工及外籍營造移工調派規定規定,外籍家庭看護移工雇主得免經勞動署許可,逕調派外籍看護移工至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惟不得從事照顧被看護者以外之患者,或其他許可外之工作。但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或養護機構,仍需勞動部許可後始得調派(申請一次以2個月為限,同一年度不得超過六個月)。
雇主對所聘僱之移工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就業安定費自96年8月起改以每季為1期,並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例如:4、5、6月份帳單,於8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8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至9月24日止,若該季帳款寬限期滿日遇例假或國定假日則順延滯納金起徵日)。若於每年2、5、8、11月之20日仍未接到繳款通知單者,請儘速向本局8590-2370就業安定費查詢專線聯絡,俾便辦理補發作業。
稅率計算:
• 1. 雇主聘僱之外籍移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183天者,係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全月給付總額如果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則按給付額扣取6%: 所得稅=總所得×6%(或18%)。
• 2. 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滿183天者(例如於當年度7月1日以前入境,中途未離境者)或於上一年度在臺居住已滿183天繼續居住至次年度者,係以「居住者」身分課稅: 所得稅= 總所得×6%
申報地點:協助所聘僱之外籍移工,於結税年度或離台前,洽居留地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雇主於看護移工逃逸或轉換雇主期間,可洽詢各地社會局及衛生局,解決短期受看護人無人照料之困擾,其提供服務如下:
• 1. 居家服務: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身體照顧服務(包括:換洗衣物之洗濯、餐飲服務、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等)。
• 2. 居家護理:到家中提供醫療照顧與護理指導。
• 3. 居家復健:提供到家服務之復健治療。
• 4. 在宅醫療:提供就醫困難的老人看診、送藥及復健等服務。
• 5. 合法老人及失能者臨時照顧服務機構。
為防止非法販售移工卡集團蒐集移工證件影本,交由不肖通訊行偽冒移工申請電信門號,供不法詐騙集團作為犯罪聯絡使用之情況,請雇主加強對移工宣導個人資料之保護,不輕易提供私人資料與外人,以免遭不法利用,影響個人權益。
『113』婦幼保護專線於即日起,提供英、越、泰、印、柬等5國之外語通譯服務,由專業社工人員會同通譯人才進行線上協談,鼓勵外籍受虐婦女當面臨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等人身安全的威脅時,可撥打『113)保護諮詢專線求助,語言溝通無界線,24小時免付費,請雇主踴躍告知外籍移工此專線已成立。
依社會通念,雇主在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或身分證明文件等供查證或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依規定應由雇主申請取得聘僱許可後始得從事工作;又若應徵者係外籍配偶,依本法第48條但書規定,該外籍配偶雖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惟其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故建議雇主應聘此類外籍配偶時,應注意比對其所持居留證「正本)之照片及所載資料,並要求其出示或繳交其在臺依親之戶籍資料等供核對。
方便的話,亦可打通電話到當地入出國及移民署確認一下那張外僑居留證的真偽,確信其是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再予進用,否則仍有觸犯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