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看護移工申請資格

雇主有聘僱家庭看護工意願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申請專業評估,經評估被看護者須全日照護,並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定類重度級別】)。

2. 申請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被照顧人(病患)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 申請人印章一個(一般授權由丞偉代刻便章)。

註解1: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為35分以下】; 另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含60分) 】或照護需要者; 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一項失能】。

註解2:診斷書評估巴氏量表分數0分者(或植物人),能同時申請2名移工

註解3:如被看護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特定類重度級別】(請參考第15頁),可不經前項評估手續,直接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求才登記。

註解4: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對象,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 (一)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二)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三)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包含: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等三種對象,都可免經醫療機構評估失能情形。

註解5:雇主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聘僱外國人,申請重新招募許可,被看護者年齡滿七十五歲以上者,得免經前條所定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1、 醫院開立證明書後會通報衛服部長照中心,雇主須回覆求才登記表給長照中心,經推介媒合二次本國勞工:推介期6天>媒合不成將轉至勞動部。

2、 向勞動部申請核准函需>接獲醫院診斷書>經長照中心求才登記確認>勞動部查詢到長照中心發文,方能向勞動部送件申請核准函。

看護移工應備文件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定類重度級別】)。

2. 申請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被照顧人(病患)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 申請人印章一個(一般授權由丞偉代刻便章)。

1. 雇主先向長照機構索取連續6個月的收據。

2. 攜帶雇主及被看護者的身分證正本+(影本)。

3. 需親送工作所在地的政府長照中心單位辦理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

4. 辦理長照求才登記完成後才有資格申請移工。

期滿重新招募

重新招募係指:無論雇主考慮是否要繼續聘僱現在已聘僱的外籍移工,雇主都必須在移工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之四到二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辦理聘僱資格。


依105年11月通過之最新規定,雇主與外籍移工應於聘僱期滿前協議是否續聘,並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4個月至2個月內,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移工期滿續聘或轉換,使外籍移工免出國,即可在臺繼續工作;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經查證屬實,將依規定處罰,請雇主務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註:續聘或換人的權益,請注意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雇主所聘僱的外籍移工,可與雇主協議未來將繼續接受原雇主聘僱或申請轉換新雇主,當然也可選擇不繼續工作回國。

聘雇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 項目 家庭看護工 備註
{{ item.Id }} {{ item.employeeItem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月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天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元 NT$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 {{ item.employeeRemark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 {{ item.employeeRemark }}

{{ item.salaryText }}


# 意外保險費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保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item.Id }} {{ item.insuranceItem }} {{ item.insuranceRemark }} 雇主負擔 NT${{ item.insuranc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以上 雇主負擔 NT${{ item.insuranc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天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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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持證申請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下:

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多元認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ICF鑑定向度及ICD 代碼對照表

【ICD 代碼對照表】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類別 鑑定向度 ICD代碼 持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前之身心障礙手 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註記
1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b235.3 - 換03
2 智能障礙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17.3
b117.4
- 換06
3 植物人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10.4 R40.20 、 R40.2110 等(詳如附表) 換09
4 失智症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b117
b164
F01-F05、 F10.27 、F10.97 、 F13.27 、F13.97 、 F18.27 、F18.97 、 F19.17 、F19.27 、 F19.97 、 G30、G31、G91 換10
5 自閉症 重度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F84 - 換11
6 肢體障礙 重度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 相關構造及 其功能
b710a b710b b730a b730b b735 b765 s730 s750 s760 - 換05
7 罕見疾病 重度 分 布 於 第 一類至第八類 -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代碼 換15
8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呼吸器官 重度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 系統構造及 其功能
b440
s430
- -
9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吞嚥機能 中度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 與 內 分 泌系統相關 構造及其功能
b510 - -
10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 相關構造及 其功能
- - -
備註
1. 「鑑定向度」欄位與「ICD 代碼」欄位均列有者,兩者均需符合。
2. 上述項目倘若已符合「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欄位資格,則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ICD 代碼」等欄位。

身心障礙手冊格式說明

【正面】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照片
身份證統一編號 A188866888 【有效日期】 118年08月30日
姓名 鄭在發
出生日期 058年 06 月 08日
戶籍地址 大吉縣大利市吉祥里58鄰如意街68號8樓
聯絡人 鄭好人 關係 兄弟姊妹
鑑定日期 108年05月08日 重新鑑定日期 118年05月08日
障礙等級 重度

【反面】

戶籍遷移註記 鄉鎮 市區 村里 街路門牌 遷入 日期 承辦人 報章


















障礙 類別 第1類(1080430) 【b144】
ICD診斷 290【10】
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