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移工申請資格
工作內容
在家庭,從事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申請提醒
申請資格類型
一、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年齡未滿八十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
-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三、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
四、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對象多元認定方式:
- 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
- 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
-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 經 1 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 量表 ≥ 1)。
- 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包含: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等三種對象。
五、雇主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聘僱外國人,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時符合以下條件,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再次專業評估:
-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 同一被看護者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且年齡滿七十五歲以上。
六、診斷書評估巴氏量表分數 0 分者(或植物人),能同時申請 2 名移工。
補充說明
【僅以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申請家庭看護工者,應以合理勞動條件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七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滿足其需要時,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及供膳狀況。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定類重度級別】)。
2. 申請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被照顧人(病患)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 申請人印章一個(一般授權由丞偉代刻便章)。
1. 醫院開立證明書後會通報衛福部長照中心,雇主須回覆求才登記表給長照中心, 經推介媒合二次本國勞工後,推介期為 6 天;若媒合不成,將轉至勞動部。
2. 向勞動部申請核准函,需依序完成: 接獲醫院診斷書 → 經長照中心求才登記確認 → 勞動部查詢到長照中心發文後, 方能向勞動部送件申請核准函。
註解 1:
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為 35 分以下】; 另 80 歲以上未滿 85 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為 60 分以下(含 60 分)】或照護需要者; 滿 85 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一項失能】。
註解 2:
診斷書評估巴氏量表分數 0 分者(或植物人),能同時申請 2 名移工。
註解 3:
如被看護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特定類重度級別】(請參考第 15 頁), 可不經前項評估手續,直接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求才登記。
註解 4:
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對象,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
(一)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 6 個月以上。
(二)經 1 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 量表 ≥ 1)。
(三)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包含: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 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等三種對象, 都可免經醫療機構評估失能情形。
註解 5:
雇主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聘僱外國人,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被看護者年齡滿七十五歲以上者,得免經前條所定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看護移工應備文件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定類重度級別】)。
2. 申請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被照顧人(病患)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 申請人印章一個(一般授權由丞偉代刻便章)。
1. 雇主先向長照機構索取連續 6 個月的收據。
2. 攜帶雇主及被看護者的身分證正本與影本。
3. 需親送工作所在地的政府長照中心單位,辦理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
4. 辦理長照求才登記完成後,才有資格申請移工。
期滿重新招募
什麼是期滿重新招募
重新招募係指:無論雇主考慮是否要繼續聘僱現在已聘僱的外籍移工, 雇主都必須在移工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之四到二個月內, 重新提出申請辦理聘僱資格。
最新規定說明
依 105 年 11 月通過之最新規定,雇主與外籍移工應於聘僱期滿前協議是否續聘, 並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 4 個月至 2 個月內,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移工期滿續聘或轉換, 使外籍移工免出國,即可在臺繼續工作。
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經查證屬實,將依規定處罰, 請雇主務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注意事項
續聘或換人的權益,請注意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 雇主所聘僱的外籍移工,可與雇主協議未來將繼續接受原雇主聘僱 或申請轉換新雇主,當然也可選擇不繼續工作回國。
聘僱費用
- 基本薪資、假日加班費、全民健保費、職災保險費。
- 就業安定基金與服務費需一併納入評估。
- 家庭類移工另須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平均每月負擔金額會依薪資與保險級距有所變動。
- 包含健保費、居留證、定期體檢與交通及服務費。
- 部分費用依主管機關、地區與年限而有所不同。
- 返鄉來回機票與護照費用亦須納入評估。
- 實際金額請仍以表格與辦理機關規定為準。
雇主負擔部分
| # | 項目 | 家庭看護工 | 備註 | |||||||
|---|---|---|---|---|---|---|---|---|---|---|
| {{ item.Id }} | {{ item.employeeItem }}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月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天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元 | NT$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 | {{ item.employeeRemark }}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 | {{ item.employeeRemark }} | ||
{{ item.salaryText }}
| # | 意外保險費 |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保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
|---|---|---|---|---|
| {{ item.Id }} | {{ item.insuranceItem }} | {{ item.insuranceRemark }} | 雇主負擔 NT${{ item.insuranc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以上 | 雇主負擔 NT${{ item.insuranc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天 |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 # |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
| {{ item.Id }} | {{ item.emploeeSelfPayItem }} | {{ item.emploeeSelfPayOrganization }} | {{ item.emploeeSelfPayRemark }} |
ICD 代碼對照表
可直接持證申請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下:
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多元認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 ICF 鑑定向度及 ICD 代碼對照表。
| #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類別 | 鑑定向度 | ICD代碼 | 新制身障證明註記 |
|---|---|---|---|---|---|---|
| 1 |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b235.3 | - | 換03 |
| 2 | 智能障礙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7.3
b117.4 |
- | 換06 |
| 3 | 植物人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0.4 | R40.20 、 R40.2110 等(詳如附表) | 換09 |
| 4 | 失智症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7
b164 |
F01-F05、 F10.27 、F10.97 、 F13.27 、F13.97 、 F18.27 、F18.97 、 F19.17 、F19.27 、 F19.97 、 G30、G31、G91 | 換10 |
| 5 | 自閉症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F84 | - | 換11 |
| 6 | 肢體障礙 | 重度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 相關構造及 其功能 |
b710a b710b b730a b730b b735 b765 s730 s750 s760 | - | 換05 |
| 7 | 罕見疾病 | 重度 | 分 布 於 第 一類至第八類 | - |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代碼 | 換15 |
| 8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呼吸器官 | 重度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 系統構造及 其功能 |
b440
s430 |
- | - |
| 9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吞嚥機能 | 中度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 與 內 分 泌系統相關 構造及其功能 |
b510 | - | - |
| 10 |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 相關構造及 其功能 |
- | - | - |
|
備註
1. 「鑑定向度」欄位與「ICD 代碼」欄位均列有者,兩者均需符合。 2. 上述項目倘若已符合「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欄位資格,則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ICD 代碼」等欄位。 |
||||||
身心障礙手冊格式說明
【正面】
【反面】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享受文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