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移工申請資格
雇主有聘僱家庭看護工意願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申請專業評估,經評估被看護者須全日照護,並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定類重度級別】)。
2. 申請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被照顧人(病患)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 申請人印章一個(一般授權由丞偉代刻便章)。
註解1: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為35分以下】; 另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含60分) 】或照護需要者; 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一項失能】。
註解2:診斷書評估巴氏量表分數0分者(或植物人),能同時申請2名移工。
註解3:如被看護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特定類重度級別】(請參考第15頁),可不經前項評估手續,直接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求才登記。
註解4: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對象,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 (一)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二)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三)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包含: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等三種對象,都可免經醫療機構評估失能情形。
註解5:雇主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聘僱外國人,申請重新招募許可,被看護者年齡滿七十五歲以上者,得免經前條所定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1、 醫院開立證明書後會通報衛服部長照中心,雇主須回覆求才登記表給長照中心,經推介媒合二次本國勞工:推介期6天>媒合不成將轉至勞動部。
2、 向勞動部申請核准函需>接獲醫院診斷書>經長照中心求才登記確認>勞動部查詢到長照中心發文,方能向勞動部送件申請核准函。
看護移工應備文件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定類重度級別】)。
2. 申請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被照顧人(病患)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 申請人印章一個(一般授權由丞偉代刻便章)。
1. 雇主先向長照機構索取連續6個月的收據。
2. 攜帶雇主及被看護者的身分證正本+(影本)。
3. 需親送工作所在地的政府長照中心單位辦理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
4. 辦理長照求才登記完成後才有資格申請移工。
期滿重新招募
重新招募係指:無論雇主考慮是否要繼續聘僱現在已聘僱的外籍移工,雇主都必須在移工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之四到二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辦理聘僱資格。
依105年11月通過之最新規定,雇主與外籍移工應於聘僱期滿前協議是否續聘,並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4個月至2個月內,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移工期滿續聘或轉換,使外籍移工免出國,即可在臺繼續工作;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經查證屬實,將依規定處罰,請雇主務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註:續聘或換人的權益,請注意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雇主所聘僱的外籍移工,可與雇主協議未來將繼續接受原雇主聘僱或申請轉換新雇主,當然也可選擇不繼續工作回國。
聘雇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 | 項目 | 家庭看護工 | 備註 | |||||||
---|---|---|---|---|---|---|---|---|---|---|
{{ item.Id }} | {{ item.employeeItem }}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月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天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元 | NT$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 | {{ item.employeeRemark }}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 | {{ item.employeeRemark }} |
{{ item.salaryText }}
# | 意外保險費 |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保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
---|---|---|---|---|
{{ item.Id }} | {{ item.insuranceItem }} | {{ item.insuranceRemark }} | 雇主負擔 NT${{ item.insuranc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以上 | 雇主負擔 NT${{ item.insuranc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天 |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 |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
{{ item.Id }} | {{ item.emploeeSelfPayItem }} | {{ item.emploeeSelfPayOrganization }} | {{ item.emploeeSelfPayRemark }} |
可直接持證申請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下:
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多元認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ICF鑑定向度及ICD 代碼對照表
【ICD 代碼對照表】
#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類別 | 鑑定向度 | ICD代碼 | 持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前之身心障礙手 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註記 |
---|---|---|---|---|---|---|
1 |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b235.3 | - | 換03 |
2 | 智能障礙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7.3
b117.4 |
- | 換06 |
3 | 植物人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0.4 | R40.20 、 R40.2110 等(詳如附表) | 換09 |
4 | 失智症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7
b164 |
F01-F05、 F10.27 、F10.97 、 F13.27 、F13.97 、 F18.27 、F18.97 、 F19.17 、F19.27 、 F19.97 、 G30、G31、G91 | 換10 |
5 | 自閉症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F84 | - | 換11 |
6 | 肢體障礙 | 重度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 相關構造及 其功能 |
b710a b710b b730a b730b b735 b765 s730 s750 s760 | - | 換05 |
7 | 罕見疾病 | 重度 | 分 布 於 第 一類至第八類 | - |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代碼 | 換15 |
8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呼吸器官 | 重度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 系統構造及 其功能 |
b440
s430 |
- | - |
9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吞嚥機能 | 中度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 與 內 分 泌系統相關 構造及其功能 |
b510 | - | - |
10 |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 相關構造及 其功能 |
- | - | - |
備註
1. 「鑑定向度」欄位與「ICD 代碼」欄位均列有者,兩者均需符合。 2. 上述項目倘若已符合「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欄位資格,則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ICD 代碼」等欄位。 |
身心障礙手冊格式說明
【正面】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 照片 | |||||
身份證統一編號 | A188866888 | 【有效日期】 118年08月30日 | ||||
姓名 | 鄭在發 | |||||
出生日期 | 058年 06 月 08日 | |||||
戶籍地址 | 大吉縣大利市吉祥里58鄰如意街68號8樓 | |||||
聯絡人 | 鄭好人 | 關係 | 兄弟姊妹 | |||
鑑定日期 | 108年05月08日 | 重新鑑定日期 | 118年05月08日 | |||
障礙等級 | 重度 |
【反面】
戶籍遷移註記 | 鄉鎮 市區 | 村里 | 鄰 | 街路門牌 | 遷入 日期 | 承辦人 報章 |
障礙 類別 | 第1類(1080430) 【b144】 | |||||
ICD診斷 | 290【10】 | |||||
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 |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