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看護工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一般醫院、專科醫院。
人數比率:
1.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
2.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
自112年6月17日起,因應缺工問題,勞動部針對社福、長照機構做出相對應的調整,調整如下:

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證明書應備文件
1. 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 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
6. 財產目錄(含機器設備明細)
7. 公司簡介或產品目錄
8. 工廠平面圖及工廠生產流程圖
9.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單據或證明影本。
10.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11. 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最近四次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
12.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備查函(如有異動,請另附歷次異動備查函)影本。
13. 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明、勞工到離職日、離職前6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14. 最近12個月的勞保人數明細表
期滿重新招募
重新招募係指:無論雇主考慮是否要繼續聘僱現在已聘僱的外籍移工,雇主都必須在移工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之四到二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辦理聘僱資格。
依105年11月通過之最新規定,雇主與外籍移工應於聘僱期滿前協議是否續聘,並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4個月至2個月內,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移工期滿續聘或轉換,使外籍移工免出國,即可在臺繼續工作;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經查證屬實,將依規定處罰,請雇主務必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註:續聘或換人的權益,請注意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雇主所聘僱的外籍移工,可與雇主協議未來將繼續接受原雇主聘僱或申請轉換新雇主,當然也可選擇不繼續工作回國。
聘雇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 | 項目 | 養護機構看護工 | 備註 | ||||||||
---|---|---|---|---|---|---|---|---|---|---|---|
{{ item.Id }} | {{ item.employeeItem }}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月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天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元 | NT$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 | 依勞基法規定 | {{ item.employeeRemark }} | {{ item.employe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 | {{ item.employeeRemark }} |
{{ item.salaryText }}
# | 意外保險費 |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保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
---|---|---|---|---|---|
{{ item.Id }} | {{ item.insuranceItem }} | {{ item.insuranceRemark }} | 雇主負擔 NT${{ item.insuranc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以上 | 雇主負擔 NT${{ item.insuranceSalary | thousandSeparator }}/天 | 依勞基法規定 |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 |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
{{ item.Id }} | {{ item.emploeeSelfPayItem }} | {{ item.emploeeSelfPayOrganization }} | {{ item.emploeeSelfPayRemark }} |
可直接持證申請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下:
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多元認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ICF鑑定向度及ICD 代碼對照表
【ICD 代碼對照表】
#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類別 | 鑑定向度 | ICD代碼 | 持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前之身心障礙手 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註記 |
---|---|---|---|---|---|---|
1 |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b235.3 | - | 換03 |
2 | 智能障礙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7.3
b117.4 |
- | 換06 |
3 | 植物人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0.4 | R40.20 、 R40.2110 等(詳如附表) | 換09 |
4 | 失智症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b117
b164 |
F01-F05、 F10.27 、F10.97 、 F13.27 、F13.97 、 F18.27 、F18.97 、 F19.17 、F19.27 、 F19.97 、 G30、G31、G91 | 換10 |
5 | 自閉症 | 重度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F84 | - | 換11 |
6 | 肢體障礙 | 重度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 相關構造及 其功能 |
b710a b710b b730a b730b b735 b765 s730 s750 s760 | - | 換05 |
7 | 罕見疾病 | 重度 | 分 布 於 第 一類至第八類 | - |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ICD代碼 | 換15 |
8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呼吸器官 | 重度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 系統構造及 其功能 |
b440
s430 |
- | - |
9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吞嚥機能 | 中度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 與 內 分 泌系統相關 構造及其功能 |
b510 | - | - |
10 |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 相關構造及 其功能 |
- | - | - |
備註
1. 「鑑定向度」欄位與「ICD 代碼」欄位均列有者,兩者均需符合。 2. 上述項目倘若已符合「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欄位資格,則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ICD 代碼」等欄位。 |
身心障礙手冊格式說明
【正面】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 照片 | |||||
身份證統一編號 | A188866888 | 【有效日期】 118年08月30日 | ||||
姓名 | 鄭在發 | |||||
出生日期 | 058年 06 月 08日 | |||||
戶籍地址 | 大吉縣大利市吉祥里58鄰如意街68號8樓 | |||||
聯絡人 | 鄭好人 | 關係 | 兄弟姊妹 | |||
鑑定日期 | 108年05月08日 | 重新鑑定日期 | 118年05月08日 | |||
障礙等級 | 重度 |
【反面】
戶籍遷移註記 | 鄉鎮 市區 | 村里 | 鄰 | 街路門牌 | 遷入 日期 | 承辦人 報章 |
障礙 類別 | 第1類(1080430) 【b144】 | |||||
ICD診斷 | 290【10】 | |||||
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 |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 |